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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成都新规:鼓励居住类项目与轨道交通连通

发表于2018-01-15

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于日前出台了《成都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地下空间开发

《试行办法》提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系统规划、分层利用、公共利益优先、轨道交通引领、结合重点地区综合开发、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保证公共优先,重点发展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地下停车场、综合管廊、应急防灾、人防等地下公共设施。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以轨道交通为基础、城市公共中心为重点,遵循公共优先、分层利用的原则,系统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协调各类地下空间及设施的关系。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与其他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面建筑相协调的原则。编制其他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相衔接。

鼓励居住类项目与轨道交通连通

对于轨道交通的开发与建设,《试行办法》提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的建设项目按规划通过结建方式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连通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地块的公共建筑和商业类建筑尽可能与轨道交通连通,鼓励居住类项目与轨道交通连通,与轨道交通连通的项目应提供公共出入口。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和地铁配线上的地下空间可进行商业开发。鼓励轨道交通规划保护区范围内或与轨道交通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与轨道交通进行整体开发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与沿线地块、道路、地下公共通道及市政设施等建设活动相衔接,按规划要求预留与周边工程的接口条件,连接通道的实施由周边工程的建设单位负责。

地下街宜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在保障人行通廊、市政配套设施及人防功能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进行商业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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